「飼料販賣業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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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2條 …義如下:一、供應來源:指飼料製造業者之進貨事項及製造事項,或飼料販賣業者之進貨事項。二、進貨事項:指進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進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進貨來源之製造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國家。三、製造事項:指製造飼料…
  2. 行政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3條 飼料製造業者與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製造或出貨之日起一星期內,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下列單據,保存五年:一、進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收執檔或證明聯。但依輸出國法規或統一發票使…
  3.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9條 …。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類別、品目、商品名稱及許可項目。三、飼料販賣業者姓名、住居所;其非屬自然人者,應登記其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四、國外供應商、製造工廠之名稱及地址。五、成分及含量。六、適用對…
  4.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者,應逐批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上,鍵入被授權者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1條 …入之飼料,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經發給輸入登記證者,得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前二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輸入登記證之核(換、補)發、授權輸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
  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6條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7條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8條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10.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4條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得之飼料販賣登記證。
  11.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6條 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販賣登記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12.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7條 飼料販賣業者陳列或儲存飼料、飼料添加物應合於左列規定:一、飼料、飼料添加物應放置於構架或墊板上,並與牆壁保持適當距離。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放置之場所,應維持清潔、通風、乾燥,並避免直接日曬。三、需冷藏之飼料、飼料添加物應…
  13.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8條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賣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