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執勤期間」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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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員、飛航工程師或客艙組員從事飛航時之飛航時間、於飛航作業中之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通勤、調派、待命及休息時間等疲勞管理所作之相關限制或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組裝,且以等同新產品之容差及限制進行測試之舊發動機。八十三、飛航執勤期間:指組員自報到開始起算至完成所有飛航任務,飛機停止移動或直昇機旋翼停止旋轉之期間。八十四、通勤時間:組員執勤前後,前往航空器使用人指定報到及休息處所…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三)加強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及飛航執勤期間如符合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時,其休息期間得依標準飛航組員之規定。三、雙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於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1條 客艙組員之飛航時間與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2條 …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連續二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三十四小時以上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1條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2條 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六小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安排組員有用餐時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3條 飛航任務前之連續執勤期間列入飛航執勤期間計算。飛航任務後之連續執勤期間及飛航執勤期間合計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與三十七條之一所規定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但飛航任務後之調派時間得不予合計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並應列入執勤期間。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4條 組員之待命地點位於休息處所者,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報到起算;待命地點非位於休息處所者,於待命期間內執行飛航任務,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待命時起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1條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遇班機延誤時,航空器使用人應主動調整該項任務之組員,避免逾越飛航執勤期間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者,此段時間列入執勤期間,但不列入飛航執勤期間限度計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組員已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故遭遇班機延誤需延長飛航執勤期間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休息三小時以上,始得延長其休息期間一半之飛航執勤期間,且其延長後加計中途休息期間之總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之限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6-1條 …受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有關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之限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7-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2條 …飛航業務,適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有關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及休息期間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6-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