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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明而易見之場所」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勞動檢查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應於
顯明而易見之場所
公告左列事項: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三、勞工申訴書格式。四、申訴程序。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
顯明而易見之場所
,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