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率提供使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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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信之功能,或嚴重影響、妨礙或重複阻斷作業中之無線電通信。三、頻率提供使用:指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將獲配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四、頻率共用:指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他電信事業共用其獲…
  2.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以下列頻段為限:一、2100MHz頻段:上行1920MHz~1980MHz;下行2110MHz~2170MHz,僅限用於電路交換方式之行動語音服務。二、3500MHz頻段:3300M…
  3.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應由供給人及承用人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申請書。二、提供使用或共用之協議書。三、供給人及承用人之頻率使用規劃。四、供給人及承用人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
  4.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5.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1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