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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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以下簡稱兼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 考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以借調至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職務者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