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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2.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3條 …之特定對象,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3.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4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處分,應依本辦法規定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之。
  4.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5.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四、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辦理公開標售。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
  6.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8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建物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
  8.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業務上所需者,經需用事業檢具使用計畫、圖說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報經本署同意後,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9.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0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10.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
  11.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2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與鄰地之畸零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
  12.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3條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理處提出: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
  13.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
  14.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稅捐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建物參…
  15.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8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擬處分之不動產案件,管理處應編造清冊,依前條查估處分價格後,報請本署核定。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之案件,本署得召開專案審議小組審議之。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
  16.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配合其他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要。二、由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依法成立之企業需用。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四、經公開標租未…
  1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一、建物:五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18.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其租金不得低於下列各款規定:一、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二、養…
  19.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2條 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20.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
  21.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面積超過本辦法所定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管理處得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後,專案辦理活化收益或處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