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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及相關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
-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電業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一、發電廠線路裝置工程。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或鐵塔結構工程,其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施設線…
-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輸系統。三、機場工程。四、港灣工程。五、水庫及蓄水工程。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七、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八、自來水工程。九、共同管道工程。十、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十一、焚化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