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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子、數位電子、儀表電子、電腦軟體應用、電器修護、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事務機器修護、電腦硬體裝修、工業儀器職類技術士證。三、具二年以上之家具木工、門窗木工、裝潢木工、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農業機械修護、…
  2.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2條 電信線路之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3.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
  4.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一、請求人姓…
  5.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5條 …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四、電信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6.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6條 請求人請求遷移電信線路,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7.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二、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8.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8條 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設置者負擔全部費用。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電信線路,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設置者應配合施工,辦理遷…
  9.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9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
  10.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0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鐵路或捷運系統之建設必須遷移改善者,其所需遷移費用依鐵路法、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1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12.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2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依照原有線路型式及數量計算之。計算遷移費用時應以材料費、人工費、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償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一、材料費:拆回材料堪用者以新料價七折折價;無再利用價值者不予折價,拆回之材料應歸設…
  13.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3條 …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14. 行政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3條 連線通關因電信線路或電腦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者,得改以書面人工作業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及通關程序,由海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15.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但專線不敷使用或無法在監察機房內實施時,執行機關得請求建置機關與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後,派員進入電信機房附設之監錄場所執…
  1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電壓而發生事故。坑外架空電路如達相當長度時,亦應設避雷裝置。電信線路應有避雷裝置及保險絲盒等設備,以防止雷擊或電燈線、動力線接觸而發生事故。
  17. 行政電業法 第3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
  18. 行政電業法 第71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6條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8條 …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業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三、距離地面高度應保持五米以上。但在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9條 …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01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11條 …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執行傳輸模組之電腦與程式及電信線路。五、分時系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二個以上排放管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監測設施。六、汰換:指監測設…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數據應由傳輸模組以網路或電信線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傳輸。前項傳輸模組之功能規格應符合附錄十三規定。
  26.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3條 …物。十一、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27.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職類技術士。(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
  28.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29.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三)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
  30.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