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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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4條 …證之工程資料審查。二、大修理之審查。三、對於依據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所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適航檢查及簽署適航掛籤。四、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符合性檢查。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7條 持有民航局核發之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者推薦符合第二項資格之所屬人員,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具備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由民航局發給製造檢定代表證書(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製造許可證:指對航空產品之製造,經審查核准發給之證書。七、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指對航空產品或裝備更換及改裝用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經審查核准發給製造者之文件。八、技術標準規定:指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訂、定之…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其授權使用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持有人,其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況之一,或因不符品質系統而出現缺陷有造成下列情況之…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0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附件十四):一、申請書(附件十五)。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2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三、符合設計圖。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4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5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