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退保」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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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
-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 行政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3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
- 行政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10-2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離職退保之當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修正條文第三條施行之日止,其離職退保未超過二年者,得於第三條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續保。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58條 …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5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3條 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前項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得辦理續保。前二項保險效力自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6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9條 …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5條 …時為準。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6條 …(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3條 …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再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4條 請領養老給付者經權責機關依法追溯自離職退保日停職(聘)、免職或休職而不符本法第十六條所定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時,要保機關應主動通知承保機關終止或停止撥付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