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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離心機械,係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3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4條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5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8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應每年就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回轉體。二、主軸軸承。三、制動器。四、外殼。五、配線、接地線、電源開關。六、設備之附屬螺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