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保險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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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現其申請或申…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貝氏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四、擬指派擔任在臺灣地區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五、…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部許可文件影本,將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備查。屆時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代…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行為。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三、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三、投資人基本資料。四、前一年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合計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設有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第三地區保險業,因股權結構變動成為陸資保險業者,該保險業應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敘明下列事項:一、股權結構變動之原因及變動後之情形。二、大陸投資人之名稱及其持股比率或出資額。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