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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處理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評估調查處理、生產調查、陸上土石及海砂之規劃開發、安全技術之輔導與相關技術、行政法令之安全教育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等事項。六、礦場及土石採取場相關人員之技術訓練、職前訓練、在職訓練、礦場…
-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廢業。前項土石採取人應依下列方式檢具書圖件提出申請:一、位於陸上土石採取區者,應檢具土石採取區之最終採掘跡實測圖、土石採取區之原始實測圖及賸餘未採取土方量計算表,酌以文字說明計算方法,並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指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二、陸上土石:指賦存於陸地之土石。三、河川及水域土石: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6條 …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申請展延者,亦同。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條 …應在二十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陸上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土石採取區域以由地面境界線直下至核准開採之深度為限,相關採取深度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陸上土石,包括平地土石及坡地土石,其定義如下:一、平地土石:指賦存在平地地表以下之土石,包括河川區域外沖積扇、沖積平原、舊河床、臺地及盆地等賦存之砂石。二、坡地土石指下列三種岩層:(一)坡地礫石層:指…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陸上土石採取區域包括平地土石採取區域及坡地土石採取區域,其採取深度如下:一、平地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其採取深度以十五公尺為限。二、坡地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