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總成本」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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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積計算之。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成本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
  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前項所定公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公園、綠地、廣…
  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9條 …餘可供建築用地,由主辦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所需負擔開發總成本比例取得之。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者,其土地處理方式,亦同。主辦機關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得依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或…
  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公共設施費用計入者,其得計入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應於開發計畫中敘明,並應納入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開發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備齊相關之地籍藍曬圖、範圍圖、基地附近地區發展現況資…
  5.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開發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前項所稱公共設施費用,包括道路、橋梁、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
  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託民間機構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者,得於委託契約中約定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中主辦機關應負擔之資金由民間機構籌措。前項約定,除應明定資金總額、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項目外,並得訂定如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
  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2條 …其餘可供建築用地,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所負擔開發總成本比例協議處理之。主管機關依前項取得之土地,得依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或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國有財產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