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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情報中心: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二、申報機構:指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三、金融情資:指金融情報中心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受理之文書或電磁紀錄等資…
  2.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情資,基於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目的,得研編下列金融情報,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分送國內外相關機關參處:一、實務性金融…
  3.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取得前項資料,以確保其即時性及正確性。
  4.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金融情報中心如認受理之金融情資有缺漏或不足致影響判讀及分析,得請求原申報機構補足。
  5.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金融情資應自金融情報中心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6.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金融情報中心辦理國際傳遞作業,除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應依艾格蒙聯盟章程、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或境外金融情報中心之要求,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辦理。相關公務機關(如附表一)因刑事案件需要,委託金融情報中心…
  7.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相關公務機關(如附表二)得向金融情報中心查詢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情資,查詢時應載明下列資訊;未載明者,金融情報中心應要求補足:一、查詢特定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金融機構帳號…
  8.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9條 …人列管,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落實本辦法對金融情資相關要求。金融情報中心應定期彙整查詢紀錄,函請查詢機關辦理自行稽核。金融情報中心得向查詢機關調閱前二項稽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