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測位置變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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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統程式碼調動或連線設施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調動。七、量測位置變更:指監測設施之採樣位置、量測點或量測路徑之改變。八、拆除:指監測設施進行分析器或感應器拆卸,未涉及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九、維護:指公私場所依…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監測設施進行設置、汰換及量測位置變更時之安裝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監測設施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規定。前項監測設施於設置或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時,應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封存作業,於確認程序期間,其監測數…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一、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前九十日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縮短提報時限者,不在此限。二、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之日起、第二項故障或損壞發生日起及第三項拆除、停電日起十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該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次檢測,至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完成審核前,或至拆除安裝後或復電後完成零點偏移及全…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內容設置、操作、維護、連線傳輸,且未涉及第九條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第二十四條連線設施汰換者,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並得免執行監測設施確認程序。但經直轄市…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七條執行監測設施設置或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該次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得不執行:(一)作業期間達該月二十四日以上、該季七十五日以上或執行第十四條第三款查核期間達一百四十五…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0條 公私場所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行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期間,得使用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使用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得免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報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使用後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