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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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2條 …│└──┴─────────────────┴────┘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之新建建築物,其入流水項目及限值得依放流水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前二項入流水項目及限值於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
  2.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審查開發許可或利用行為,定有較本標準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3.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2條 …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稱重要濕地)範圍內土地資源,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農業、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栽培、採集、採伐、採鹵、飼養、捕撈、撿拾、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並以之為業者。二、經營事業:…
  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條 …擬。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七、濕地標章之…
  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條 …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五、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指為保育及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所擬訂之綜合性及永續性計畫。六、異地補償: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復育濕地生態所實施之生態補償。七、生態補償:指…
  6.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
  7.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地方級:由直…
  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5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六、具重要科學研究…
  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7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1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11.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9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12.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3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
  1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9條 …地並進行復育。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
  1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5條 …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1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9條 …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
  16.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檢討執行成效作適度調整。
  17.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一、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四、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要…
  18.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所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9.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就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從來之現況使用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之許可、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處罰、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
  20.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4條 …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非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濕地系統功能分區限制或禁止行為或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一、有干擾(騷擾)重要濕地內重要物種及破壞其繁殖…
  21.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6條 …行為之迴避措施。六、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及其含周圍環境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影響預測。七、自行評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原則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或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生態補償措施之理由、方法及經費。八、濕地影響費或…
  22.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9條 …並繳交濕地影響費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並予公告。如涉及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併同辦理。前項所定濕地影響費,以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乘以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計算。重…
  23.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4條 …及必要之濕地影響費後,始得核發許可。前項許可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於核發許可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事項。第一項復育基地自申請案核發許可之日起,視同損失基地等級之重要濕地。
  24.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核發第九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許可前,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修正同意之濕地影響說明書內容,提送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送主管機關。前項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得…
  25.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51條 …於重要濕地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重要濕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同時因位於其他區位或開發規模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