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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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鐵道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二、重大鐵道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三、重大鐵道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四、重大鐵道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2.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條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適用於重大鐵道事故調查。
  3.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鐵道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鐵道事故。二、死亡:指人員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或他人入侵所致,當時或三十日內死亡者。三、傷害:指人員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或…
  4.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或有疑似發生時,營運機關(構)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除前項情形外,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
  5.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鐵道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
  6.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8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二、蒐集損害狀況。三、蒐集事故現場情況。四…
  7.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9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應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護措施,避免事…
  8. 行政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2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三、發生二次災害。四、一般民眾受到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