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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2.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5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先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初審,查核其基本資料、是否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
  3.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6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
  4.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7條 經行政院核定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實質計畫審查,仍應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核定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土地之使用變更,應訂定土地使用變更審查規定,以利執行。
  6.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7.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7條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8.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8條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