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4條 …告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其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者,適用本法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但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但非屬執行業務提…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3條 …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不得製造醫療器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4條 …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第一項之優良運銷準則及前項檢查內容與方式…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8條 …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取得製造許可擅自製造醫療器材。四、醫療器材販賣業者輸入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製造之醫療器材。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未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或違反第二…
- 行政藥事法 第14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 行政藥事法 第17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 行政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2條 …三)使用專供個人自用醫療器材之自然人。五、第五款:從事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以下簡稱維修業者)。六、第六款:醫療器材商。
- 行政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料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專責人員:指由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三、所屬人員:指醫療器材批發…
- 行政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非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一、供應來源資料:(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二)產品識別資訊。(三)…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醫療器材商種類。二、醫療器材商名稱。三、醫療器材商營業地址及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倉庫地址。四、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五、營業項目。六、屬本法第十五條所定製造業者或從事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其醫療…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出具之同意函。四、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其營業地址、場所、儲存醫療器材之倉庫及主要設備之平面略圖。五、從事本法第十條第一款製造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工廠管理…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聘僱技術人員之輸入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包括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其授權輸入者。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2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醫療器材運銷許可(以下稱運銷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內容如下: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二、…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3條 …符合者,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並以一次為限。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收受前項未符合規定之通知後不服者,或依前項規定申請複評經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4條 運銷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名稱。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地址。三、作業內容。四、醫療器材貯存場所。五、許可編號。六、有效期限。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5條 …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原運銷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8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取得運銷許可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運銷許可影本、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醫療器材運銷許可證明書(以下稱運銷許可證明書)。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10條 前條以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其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 行政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11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交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及醫療器材許可證時,應一併繳交運銷許可、運銷許可證明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復業時,發還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繳銷醫療器材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