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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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酒精汽油: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二、燃料乙醇(以下稱E100酒精汽油):以含有糖分、澱粉或纖維素之生物原料,經發酵、蒸餾、脫水後製得水含量低於百…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從事E100酒精汽油、B100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生產地點。二、設備規模。三、設計產能。四、生產計畫(包含生產製程、投入使用原料、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生質燃料業者摻配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限供特定對象研究測試及示範推廣使用,不得轉售。生質燃料業者,從事E100酒精汽油、B100生質柴油以外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之摻配,應於從事摻配業務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逐批申…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國外生產地點。二、輸入方式。三、計畫輸入量。四、銷售計畫。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六、品…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生質燃料業者與再生油品業者銷售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始得銷售。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於銷售油品時,應出示或標示其品質及成分說明,每次出廠或輸入…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 第2條 …環芳香烴含量:指柴油中除單環芳香烴以外之總芳香烴含量。十一、酒精汽油:指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十二、生質柴油:指以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柴油之脂肪酸…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汽油(含E3酒精汽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汽油成分標準,如下表: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汽油成分標準,如下表:三、中華民國…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8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規定。但以石油製品為摻配原料者,該石油製品不在此限。第一項有關酒精汽油…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7條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7條 …驗審核及合格產品認可事項。(五)車輛使用生質燃料(生質柴油、酒精汽油或其他燃料)之評估研究及檢驗審核事項。(六)燃料電池、潔淨車輛與其他能源新利用設備之評估研究及檢驗審核事項。(七)再生能源與能源新利用技術相關會議、國際…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