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事業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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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接;其所需退休、退休照護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民航事業作…
  2.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條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除有特殊情形,經另訂辦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3.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條 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分左列兩種:一、自請退休。二、命令退休。
  4.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3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5.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
  6.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如體力尚堪任職,服務機構得依事實需要,呈部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7.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8條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
  8.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9條 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應填具退休聲請書,並取具任職五年以上同等資職在職人員二人之保證,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暨退休金受領印鑑五份,報由原服務機構呈部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每月退休金者,並發給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明及領款表憑證…
  9.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2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得照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本人及眷屬回籍旅費。
  10.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4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具有左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二、曾任僱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
  11.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6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期間亡故,得照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給卹。但退休期間不作服務年資。
  12. 行政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28-1條 …七、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八、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九、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13. 行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人員。本辦法所…
  15.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或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並支領月退休給與…
  16.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定退休年資及申領當月同薪級之現職人員相當資位待遇,並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按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撫…
  17. 行政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10條 經行政院核定比照適用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並於民營化前或委託經營前已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用航空局前臺北航空貨運站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18.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條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9.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20.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3條 依本條例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資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21.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分下列三種:一、自請退休。二、屆齡退休。三、命令退休。
  22.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23.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6條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
  24.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7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25.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8條 …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或必須繼續治療之診斷證明書。郵電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時,經人事主管遞送考成委員會初核及機構長官核定後,應通知其請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
  26.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3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應填具退休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及退休金受領印鑑,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但命令退休之人員,得免填退休申請書。前項退休申請書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27.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5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8.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6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前項第二款所稱再任有…
  29.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7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30.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0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領受月退休金未滿十年死亡者,給與遺族月撫慰金。月撫慰金以其退休時任職年資計算,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