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所定情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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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印花稅法 第26條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2. 行政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係指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有漏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額、貼用未經註銷、註銷不合規定及揭下重用印花稅票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