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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轉接服務業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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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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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條
…保證金或其他款項透過電腦連線作業由該帳戶直接扣繳國庫。十二、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
:指按照通關網路公告之技術規範,提供相關用戶與通關網路間為連線所需之資訊轉接服務事業。
行政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8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
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