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機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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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區內動態查察之協辦機關。九、戶政事務所為轄區內戶口異動登記及通報機關。十、司(軍)法審判、檢察機關及監所為刑事案件通報機關。十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及機場、港口等證照查驗單位為入出國異動資訊通報機關。十二、駐外使領館、…
  2.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7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於接獲通報資通安全事件後,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該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核,並得依審核結果變更其等級: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八小時內。二、通報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後…
  3.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8條 …控制或復原作業,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向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辦理通知事宜:一、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二、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損害控…
  4.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9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就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主管機關就…
  5.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6條 公務機關應配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規劃或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一、社交工程演練。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三、網路攻防演練。四、情境演練。五、其他必要之演練。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
  6.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7條 …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及主管機關通報。公務機關應向前項受通報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前三項通報與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演練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受通報機…
  7.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業遇有達一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
  8.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通報機關(構),指作成死亡資料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
  9.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6條 …明文件。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前項第二款情形,通報機關(構)查明後,如死亡資料有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10.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7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三十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11.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12.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13.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文書資料送達電子支付機構,逾期未送達者,電子支付機構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電子支付機構應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及記名式儲值卡之認定及相關作業,訂定內部作業準則。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機關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電子支付機構方得解除電子支付帳戶之限制。屬…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至其他電子支付帳戶或銀行存款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電子支付帳戶或銀行存款帳戶…
  17.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0條 …制變能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