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水面積」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二、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下列基準:(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開發行為,不得小於百分之六十。非都市土地之土地開發行為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透水面積於其…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4條 …場跑道或滑行道以及各項建築物(含機棚、修護工廠等)所增加之不透水面積,應評估分析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興建或整建跑道地區之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如干擾飛航安全,應予調查評估,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條 …蓄水池或滯洪池等不得計入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之開放性設施。四、透水面積:指天然地面面積(無人工覆蓋物之地面面積,如裸露土壤、草地、植栽區、天然水池等),及透水鋪面面積(包括使用連鎖磚、植草磚等人工透水鋪設面積)。五、綠覆率…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1條 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申請案件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者,其透水面積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5條 …十。五、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保育綠地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1條 …六十。四、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六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4條 …管制要點:一、使用項目。二、建蔽率、容積率。三、綠覆率。四、透水面積。五、停車位。六、道路系統。七、景觀設計標準。八、環境敏感地區之管制措施。九、實施彌補復育之具體措施。十、其他必要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