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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發給一次退伍金後,應將付款憑單函送原退伍除役之核定權責機關;退撫新制年資退伍金部分,應同時通知基金管理會辦理撥款。支領退除俸金人員經核定改領一次退伍金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追回其所…
  2.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3條 軍官、士官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服現役及參加軍人保險之年資所核發退除給與及退伍給付,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存。辦理優存之項目如下:一、退除給與:包括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前項優存之項目,…
  3.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6條 …,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4.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3條 …員撫卹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其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支(發)給,依下列…
  5.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6.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港務公司參照行政院所定…
  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繼續任用人員退休…
  8.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1條 …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特種基金機關之上述經費及其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
  9.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核給之補償金、因公傷病、死亡加發退休金、撫卹金、…
  10.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伍)人員,依其支領之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或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二)在前目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伍…
  11.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2條 …之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二、發放機關:依所發放之定期退撫給與屬退撫新制前、後年資,區分如下:(一)舊制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二)新制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
  12.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4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規定如下:一、每月月底以前,由舊制發放機關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人數等資料。二、每…
  13.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5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由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由提供查驗資料機關進行查驗;每月十一日以前,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
  14.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6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做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
  15.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8條 …示關懷並瞭解領受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
  1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
  1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1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
  1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
  2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4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
  2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5條 …事業人員年資。五、民選首長年資。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
  2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7條 …(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
  2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8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
  2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9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
  2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4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5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
  2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9條 …額止: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7條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0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
  3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5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