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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轉換投保單位。二、改變投保身分。三、死亡。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5條 …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