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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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四、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五、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加工者,應另檢附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證明文件。六、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
- 行政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7條 …者,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四、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製造或加工者,應另檢送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五、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藥管理人員執行下列業務,應於所登錄之農藥販賣業者營業處所為之:一、提供農藥管理、販賣、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之諮詢。二、管理農藥販賣場所之安全及防護。三、確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六款所定備置簿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登記之內…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應廢止其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一、農藥管理人員因執行業務不當,致農藥販賣業者之販賣業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六條所定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偽農藥。三、五年內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練合格證書。但以現職農藥管理人員申請換發者,得以經加蓋店章之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代替。二、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前項所定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後失其效力。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條 …、輸出及自用原體輸入之業者,並得兼營自產產品之零售業務。六、農藥販賣業者:指經營農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七、製造:指將原料生產為農藥原體之過程。八、加工:指將農藥原體生產為成品農藥之過程。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7條 農藥販賣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農藥販賣業者之名稱。二、營業場所之地址。三、負責人之姓名。四、營業種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9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二、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三、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四、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五、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0條 農藥販賣業者,於歇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內,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註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1條 …農藥之批發或零售,主管機關得指定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經營之。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3條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三、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4條 …販賣限制。八、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農藥販賣業者之經營管理、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停業或歇業之農藥販賣業執照註銷。九、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劇毒性成品農藥販賣之限制。十、本法第三十五條…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8條 輸入農藥之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經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註銷者,其所請領之農藥許可證應予廢止。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農藥販賣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一千筆之農藥販賣業,不在此限。本辦法所稱農藥販賣業,指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農藥販賣業之組織規模。二、農藥販賣業應依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二)個人資料蒐集、處…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農藥販賣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千筆以上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農藥販賣業於本辦法施行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千筆以上,應於保有筆…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農藥販賣業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辦理計畫之執行或業務終止後之安全維護事項。農藥販賣業應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場所適當之處或揭露於網站。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農藥販賣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停止處…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農藥販賣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採取適當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農藥販賣業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農藥販賣業蒐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辦理。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農藥販賣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農藥販賣業應遵行辦理。農藥販賣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農藥販賣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農藥販賣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適當之安全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藥販賣業應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農藥販賣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 行政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農藥販賣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農藥販賣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