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平準基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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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為穩定主管機關所指定農產品之價格,以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方式,使維持於合理範圍內而設立之基金。主管機關未指定之農產品,業者或有關機關得視需要請求之。第一項價差操作,指當該農產品之價格高於平準價…
  2.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
  3.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5條 申請設置農產品平準基金之程序如左:一、第一類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辦理。二、第二類基金:由申請機關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請行政院核定。三、第三類基金:由業者擬具捐助暨組織章程,依成立財…
  4.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5.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7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二、設置期限屆滿者。三、設置目的已完成者。四、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認定已無存在必要者。五、原申請設置機關請求…
  6.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7.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依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
  8.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基金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設置之期限。四、管理之組織。五、基金之來源。六、基金之操作方式。七、基金之用途。八、年度餘絀之處理。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9.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6條 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基金之操作方式,為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農產品平準基金應依據該農產品之取得成本及供需情況訂定平準價格,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作為前項操作方式之依據;平準…
  10.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8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預、決算之編審,除政府設置並編列預算支應者,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
  11.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9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藉農產品平準基金之操作,為業者謀取不當利益者。二、執行與設置目的無關之業務或違反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者。三、未依工作計畫執行者。…
  12.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0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存。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通之。
  13.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1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