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相關校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3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關之校院。三、農業推廣機關(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
  2.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4條 …並將研究結果透過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示範推廣工作,同時提供農業相關校院充實相關教材。
  3.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6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會同農業相關校院、農業推廣機關(構)及農業試驗研究相關機構等定期或不定期舉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會議,並加強聯繫、協調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
  4.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7條 農業相關校院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農、漁業推廣業務。
  5.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9條 農業相關校院對農、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相關農業推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相關教師之專長、服務熱誠及興趣推薦適當人選,報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農…
  6.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0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續任。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7.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1條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漁業推廣工作。
  8.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2條 …)為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得與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業相關校院聯繫合作,編製推廣教材,並於舉辦教育訓練及示範、推廣活動時,洽請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業相關校院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得安排農、漁業相關研究、實習及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