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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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及融資性租賃交易,應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定。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二、融資性租賃交易:指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公報定義之融資租賃。但不包括租賃標的物為消費性產品者。三、…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4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5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7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另有規定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9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一、客戶申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該交易與客戶…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1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2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3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7條 …容、認識金融消費者等事項之監督及管理。九、依洗錢防制法指定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監督及管理。十、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