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遺址」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遺跡及景觀。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2. 行政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6條 軍事遺址應由管理機關(構)建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護之完整個案資料並加強展示,其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3. 行政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7條 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保存科技研究計畫,提高文物遺址保存之科學技術,促進文物遺址保存科技成果之推廣和應用;並加強文物遺址之保存宣導及教育工作。
  4.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