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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公正、獨立處理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
  2. 行政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3條 …要之措施、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使用武器或器械(以下合稱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人員所屬軍事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義務機關時,各機關應負連帶補償責任。
  3. 行政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機關之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因而致人民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人民得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之。
  4.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3條 …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指實施警戒、管制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必要勤務。三、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
  5.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4條 …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
  6.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5條 軍事營區安全勤務,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指揮實施,值勤軍官、士官督導衛哨兵執行。前項人員於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
  7.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0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軍事營區安全。二、騷動行為足以危害軍事營區安全。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
  8.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6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9.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0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士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4條 …並得強制驅離:一、影響軍事營區人或物進出。二、影響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三、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