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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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
- 行政軍人撫卹條例 第37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指依軍事教育條例規定,接受軍事教育及享有公費待遇、津貼之人員。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3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7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一、作戰致身心障礙:(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本俸為基準。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第一項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區分表如附件。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9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發給程序、核定與廢止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0條 …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條 …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