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型測試」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4條 應施能效測試之車輛,須作下列測試:一、車型測試。二、新車抽測。前項測試,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交通主管機關或委託認可機構派員辦理取樣。其新車抽測之車輛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機構辦理測試。廠商進口之車輛,具製造國家政府認…
-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所稱車型測試,指廠商製造或進口各車型車輛時對該車型所作之能效測試,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國產車:每一廠商製造每一車型車輛中抽一輛。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每一車型車輛中抽一輛。
-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車輛經車型測試符合能效標準規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新車型重新辦理車型測試:一、車輛名稱及外型變更。二、車重等級變更。三、引擎型式、排氣量、氣缸數、燃油系統(含供油方式及燃料回饋控制系統)、渦輪增壓器變更。四、動力…
-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9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經車型測試達到能效標準規定,並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前項能效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測試應由同一檢測機構辦理,完成所有測試前…
-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車型測試及新車抽測、第二十二條之複測及前條之能源效率複測,其採用之測試方法與行車型態應相同。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新車抽測、第二十二條之複測及前條之能源效率複測,其實施測試之認可機構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