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操作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申請核准者。四、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指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取得「超輕型載具操作證」者。五、死亡:指人員處於航空器之內或直接觸及航空器之任何部位,且非因自…
-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一、人…
- 行政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2條 …,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3條 …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從事之設計、製造、試飛活動,不在此限。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經學、術科測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操作證後,始得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航。超輕型載具之註冊、檢驗給證及操作人之測驗給證等事項,得由民…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5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但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三、於日落後至…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08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0-1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5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及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1條 …核發之有效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及格證。四、熟悉相關民航法規、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技術考驗程序與執行要領及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證明文件。五、具有申請類別之超輕型載具飛航總時間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或航空器飛航總時間五百小時…
-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5條 …飛航總時間五百小時以上之紀錄證明文件。二、熟悉相關民航法規、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技術考驗程序與執行要領及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證明文件。測驗工作證持有人於測驗工作證有效期間內,應參加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並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