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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當舖業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三、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之人。四、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
- 行政當舖業法 第4條 …列事項:一、公司或商號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四、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契約書內容摘要。五、資本額。前項第一款之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行政當舖業法 第8條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
- 行政當舖業法 第9條 …更許可:一、公司或商號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四、資本額。
- 行政當舖業法 第10條 …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 行政當舖業法 第13條 當舖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當物毀損、滅失時,應即通知持當人,並造列清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質當物,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當舖業與持當人約定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質當物滅失、…
- 行政當舖業法 第14條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二、質當金額。三、利率及所需費用。四、滿當期日。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 行政當舖業法 第17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當舖業法 第18條 當票持有人在滿當期日前,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票取贖質當物;取贖時,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並於當票副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持當人於當票遺失、破損,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者,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當舖業不負損…
- 行政當舖業法 第19條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 行政當舖業法 第21條 …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 行政當舖業法 第22條 …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 行政當舖業法 第26條 …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 行政當舖業法 第32條 …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