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專職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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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人員,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之人員。前項所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者。
  2.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二、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
  3.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
  4.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以下簡稱資安職能訓練),並辦理下列事項:一、資安職能訓練制度之訂定及實施。二、資安職能訓練課程教材之開發。三、資安職能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核。四、資安職能評量及證書…
  5.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8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
  6.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9條 公務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所屬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適任性進行查核。主管機關得於資通安全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之適任性進行查核。拒絕查核或前二項查核結果經用人機關認定未通過者,不得辦理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之資…
  7.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0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
  8.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1條 …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前項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