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寬限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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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9條 本貸款期限,修讀碩士學位者為十二年,含貸款寬限期三年;修讀博士學位者為十六年,含貸款寬限期五年。前項所稱貸款寬限期,指就學期間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之期間,並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貸款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按月…
  2.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0條 本貸款寬限期間之利息負擔,除依下列規定外,由留學生負擔全額: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由本部負擔全額。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
  3.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1條 留學生無法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
  4.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2條 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前畢業、退學或休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貸款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貸款寬限期。留學生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本…
  5.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3條 留學生在貸款寬限期內或依第九條第三項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每年向原承貸銀行及新承貸銀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留學生未依前項規定繳交相關文件,經承貸銀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