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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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二、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0條 …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1條 …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3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4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核算…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9條 …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 …限: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六、其他修正證券投…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0條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2條 …、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9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基金概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五、特別記載事項。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基金性質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三、追加募集基金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9條 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4條 …圍未有適當區隔或其投資標的顯有不當。十二、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情節重大。十三、前向本會提出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書件內容正確完整聲明書之已核准或生效案件,於最近一年內經發現有錯誤、疏漏、…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0條 …止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7條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1條 …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條 …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受理基金申購、買回事宜,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3條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2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