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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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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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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
設廠完成
,指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竣,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者。
行政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0條
工廠
設廠完成
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