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區域淨高度」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淨高度,指表演地面至天花板或其下吊掛物件最下端之高度。吊掛物件有二個以上者,以表演地面至吊掛物件最低者之最下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