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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或器材。三、容留人數。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裝修情形。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2.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防護作為。(七)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八)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避難設施之位置、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單位:公尺)。(九)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
  3.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8條 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三、有儲放公共危…
  4.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址。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5.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明火表演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表演區域及期間為限。
  6.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淨高度,指表演地面至天花板或其下吊掛物件最下端之高度。吊掛物件有二個以上者,以表演地面至吊掛物件最低者之最下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