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網路」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5條 …值通信服務等公眾電信網路之通訊型態。(二)依通訊型態所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其組合之通信網路架構。(三)網路性能及自訂加值性能。(四)提供國際網路服務者:1.自建或租用之國際海纜電路通信容量;屬…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0條 …值通信服務等公眾電信網路之通訊型態。(二)依通訊型態所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其組合之通信網路架構。(三)網路性能及自訂加值性能。(四)提供陸纜電路出租服務者之傳輸網路之架構、設備及容量規劃。(五…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3條 …ter)。6.邊界路由器(BorderRouter)。(六)衛星通信網路重要核心網路具有下列功能之軟體或硬體元件應自建:1.本籍用戶伺服器(HomeSubscriberServer)。2.固定衛星地球電臺(FixedSa…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項目,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或電臺,其審驗項目應具備主管機關指定之測試設備及數量。申請人得申請擔任單一或多項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各項配置之審驗人員最低員額人數如下:一、固定通信…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非架設於固定地點,可於行動中通信之地球電臺。五、轉接設備:指衛星通信網路之固定地球電臺與其他通信網路間互連之電信設備。六、衛星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申請人選擇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之電臺造成干擾。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二、籌設同意書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工程設計及維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1條 …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申請人得於申請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申請人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申請人取得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後,應按核可之地點建設衛星通信網路,其無法於二年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二、籌設同意書。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經營者對其衛星通信網路應做適當之操作及維護,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之規定;其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應…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2條 …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衛星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衛星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四、語音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間藉由撥打電信號碼,建立雙方或多方之語音服務…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3條 公眾電信網路類型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網路,申請人得設置或組合不同類型公眾電信網路。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2條 …之。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 行政電信法 第48條 …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等以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應用為基礎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依法核發時,不一併核配其網路即不能運作之無線電頻率,及為改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