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官」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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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3條 …務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司法院推薦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一人。二、高等檢察署推薦該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一人。三、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該會個人會員四人。四、學者專家二人。本會委員任期…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每庭置法官三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
  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懲戒法院院長。二、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行政法院簡任評事或法官、簡任司法官…
  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遴選或甄試審查訓練合格者任用之:一、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者。二、曾任薦任或簡任司法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或簡任司法官並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合計二年…
  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遴選或甄試審查訓練合格者任用之:一、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
  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8條 …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10.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3條 …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實任法官、實任檢察官十七…
  11.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2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
  12.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3條 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前二項實務課程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辦理…
  13.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14.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7條 …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15.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
  16.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為其應辦理之事務,並應連續辦理之。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遷調(歸建)地方法院法官者,應辦理其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實際辦理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其期間應連續二年以上;該期間辦理…
  17.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長指定十一人。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
  18.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
  19. 司法法官法 第48-2條 …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2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二、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前項以外之各法院法官,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普通法院…
  21.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
  22.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
  2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法官遷調至下級審法院者。十四、第一審陪席法官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遷調至下級審法院,致不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職務法庭第二審陪席法官因個案有迴避事由之事故不能擔任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其人數,依前項規定任命之。前二項…
  24.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2條 …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2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四、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五、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2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6條 …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研習課程。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者,於改任智慧財…
  27.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7條 …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二、現任高等行政法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28.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0條 …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或特任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
  29.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7條 …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
  30.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8條 …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