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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08條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二行政區劃。三森林、工礦及商業。四教育制度。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航業及海洋漁業。七公用事業。八合作事業。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
  3. 行政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7條 …宣誓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二、地方行政區劃規劃與調整之輔導、區域合作之推動及爭議之協調。三、地方機關組織之規範、地方自治之監督、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爭議之協調及處理。四、地方立法機關業務之輔…
  4.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58-1條 …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1條 …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7.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
  8.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以下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前項所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劃分一行政區域為二以上之行政區域。二、合併二以上行政區域之一部或全部為一…
  9.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4條 …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辦理外,得依本法規定辦理行政區劃:一、配合政府層級或組織變更。二、因行政管轄之需要。三、配合國土發展。四、因地理環境變遷。五、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海埔新生地、河…
  10.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5條 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三、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四、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五、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六、選舉區之劃分。七、其他…
  11.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6條 行政區劃,由下列機關提出: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涉及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者:縣主管機關或相關鄉(鎮、市)公所。三、涉及直轄市或市之區之行政區劃者:直轄市或…
  12.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行政區劃前,應廣徵意見並擬訂行政區劃計畫草案,於相關行政區域內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前項行政區劃計畫草案,應載明第八條第二項…
  13.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除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應參酌前條第一項公聽會之意見;如有辦理公民民意調查者,併應參酌之。前項行政區劃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行政區劃目標。二、…
  14.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9條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
  15.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0條 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二、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核…
  16.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前項成員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不…
  17.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2條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文之次日…
  18.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業務移轉及交接事項。二、關於財產移轉及交接事項。三、關於業務、財產移轉及交接爭議協調事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財產,其移轉劃分原…
  19.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4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5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必要者,得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其繼續適用期間不得逾二年。二、廢止之行政區域,其自治法規,除依…
  21.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6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其業務未移轉者:原機關(構)及學校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二、其業務經移轉者:承受機關(構)及學校仍以移轉前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各…
  22. 行政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7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