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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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9條 …租電路月租費。三、國際網路業務之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月租費及預付式之通信費(預付卡)。五、第十一條所定之批發價格。六、經本會公告之資費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二…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條 …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其通信費應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由經營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分散式服務(LMDS)使用頻率為24GHz至42GHz。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微波鏈路使用頻率為:(一)17.7GHz至19.7GHz。(二)24.5GHz至24.9GHz。(三)25.5GHz至25.9GHz。(四)37…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業務,包括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行動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行動用戶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行動經營者與合作之虛擬經營者簽訂契約時,不得限制虛擬經營者提供其轉配電信號碼之號碼可…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協調訂定合理之預訂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四、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移入經營者應分別於預訂移轉改接日之五個及四個完整工作日前,將申請號碼可攜服務之用戶名稱、原使用之電話號碼及預訂移轉改接之日期與時間通報移出經營…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9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業務實際使用之電信號碼為下列用途之變更:一、移轉至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之同類業務使用。二、移轉至自己籌設或經營之…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3條 …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三、服務計畫書。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配合提供服務之相關文件。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其資格變更,或使用用途不符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予收回。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電信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行政院公告之業務。五、行動臺:指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以下簡稱行動業務)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系統設備,移用為其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前項移用涉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得標者或經營者擬依第一項規定移用者,…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2條 …款第二目規定頻段及頻率之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與3610MHz~4200MHz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以技術方式或保留護衛…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0條 …管理辦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擬移用終止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號碼,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移用者不適用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