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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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2.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依下列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一、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二、以撥號選接…
  3.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三、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其開始提供語音服務時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本會為前項第一款之公告時,得按不同撥碼方式、不同業務或不同地區等相關因素分別…
  4.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核定其實施時程及實施前之因應方案。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四條及前二條規定,向其預付卡、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定。選接服…
  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路管理設備及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構成之通信系統。二、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寬頻系統,以提供寬頻行動通信服務之業務。三、行動臺:指供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四、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
  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800MHz。本業務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其申請核配總頻寬不得逾行動寬頻業務總頻寬之三分之一;1GHz以下總頻寬不逾行動寬頻業務1GHz以下頻段總頻寬之三分之一。但經營者依補充競價回合標得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5-2條 …頒訂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所定格式與項目,完成行動寬頻業務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並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經營者提報之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其內容不完備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經…
  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提供之服務,不在此限。前項國內漫遊服務,應提供至新經營者取得行動寬頻業務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前二項所稱新經營者,係指僅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頻段及頻率之經營者。經營者間協商提供國內…
  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行動寬頻業務之服務者,亦同。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住址、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前項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於本國自然人申請時,指國民身分證及…
  1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條 …配對區塊頻段低於配對各10MHz。四、受讓方受讓後之總頻寬逾行動寬頻業務總頻寬之三分之一。五、受讓方受讓後之1GHz以下總頻寬逾行動寬頻業務1GHz以下頻段總頻寬之三分之一。六、受讓方受讓後之3GHz以下總頻寬逾行動寬頻…
  11.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十五、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指經營者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十六、行動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
  12.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收保證金金額之保證責任。經營者換發特許執照後,其每年特許費按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開放特許之單一區塊頻段競價結果之每年每MHz平均價值、頻寬及區域係數之乘積計算之;計收方式如附件。經營者應於本會核准換發…
  1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
  14.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所報之接續費。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會公告定之,其計算及檢討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15.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7條 …查號設備及服務。九、信號網路設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細分化網路元件如下:一、行動通信中繼線。二、行動通信基地臺。三、行動通信基地臺控制設備。四、行動通信交換、傳輸設備。五、其他本會認定之項目。
  16.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普及服務,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基地臺提供外,應由經本會公告指定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為之:一、限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
  17.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既有經營者以外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亦得依前項規定程序,申請擔任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第一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18.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之具體方法及步驟。提供普及服務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於其普及服務行動寬頻基地臺共站、共構之請求。
  19.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號碼移轉至自己經營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使用。前項經營者於提供該移轉服務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
  20.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1條 …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一、行動寬頻業務:新臺幣二億元。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三、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