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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1條 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2.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
  3.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四、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
  4.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5條 …善對策。二、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
  5.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
  6.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
  7.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8.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設施、設備:一、人行道。二、行人穿越道。三、引導行人行進之照明、標誌、標線、號誌。四、防護行人安全之行人庇護島、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防護緣、護欄、護牆、交通桿。五…
  9.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前,應先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各事業機構清查妨礙行人通行安全之障礙物及數量,提出障礙物遷移改善期程及經費規劃。
  10.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構)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並得納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一併辦理。前項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之遷移方法如下:一、移至既設人行道上之公共設施帶。二、移至新闢或拓寬人行道增設之公共設施帶。三、採公共設…
  11. 行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之執行成果報告,提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考核執行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考評結果。